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二卷。《乙集》六卷。清谭宗浚(1846-1888)撰。谭宗浚字叔裕,广东南海人,谭莹之子。同治年间进士,授编修,官至云南监法道。宗浚好游历,所到之处必探名胜,曾与陈铭圭游罗浮,相互酬唱,颇见情趣。宗浚
①五卷,明郑乔纂修。郑乔,贵州桂林人,官归州知州。州志自嘉靖二十八年(1549)王锡、张时纂修。嘉靖四十年(1561)郑乔莅任,州治旧在江南岸,久雨塾溺,迁江北岸,城工甫成,即纂修州志,《归州志》嘉靖
一卷。宋苏辙(1039-1112)撰。苏辙字子由,北宋著名学者、文学家,“唐宋八大家”之一,苏轼弟,苏洵子。辙乃眉州眉山(今四川眉山县)人,嘉祐二年(1057)登进士第,官至翰林学士、门下侍郎。谥号文
一卷。唐太宗敕勒王羲之法书一卷,取其第一帖中首二字“十七”为名,称《十七帖》。据张彦远《法书要录》载:《十七帖》长一丈二尺,有一百零七行,共九百四十三字。《十七帖》全贴共二十八则,多记蜀事,其中尤以赞
一卷。清陈维崧(1625-1682)撰,冒褒注。维崧字其年,别号迦陵真贞慧子。康熙时举鸿博,授检讨,参与修撰《明史》。长于骈俪,尤善诗词,著有《迦陵文集》等书。冒褒字无誉,江苏如皋人,冒襄弟,王士祯、
见《飞花咏》。
十一卷。清冯班(1604-1671)撰。冯班,字定远,号钝吟。常熟(今属江苏)人。为冯舒胞弟。明末诸生。冯班性格落拓不偶,每与人异。明亡后,冯舒因文字狱被害,于是更加抑郁,放荡不羁,佯狂避世,人称“二
《女科》二卷,《产后编》二卷。清傅山(1607-1684)撰。傅山字青竹,后改字青主,别号鼎臣、公之它、石道人、朱衣道人,阳曲(今山西太原)人。聪敏博学,淹贯经史百家,性任侠,重气节,提学袁继咸被人诬
十八卷。清方登峄(约1698年前后在世)、方式济(约1723年前后)、方观承(1698-1768)三代人合撰。方登峄,字凫宗,号屏垢,安徽桐城人。康熙三十三年(1694)贡生,官至工部主事,为戴名世所
无卷数。明邓淮(生卒不详)撰。邓淮,吉水(今江西省吉水县)人,明成化十七年(1481)进士,官温州知府。其为温州知府,因南宋时温州文人游学二程(程颢、程颐)、张(张载)、朱(朱熹)的有周行己等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