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头条>历史百科>历史事件>均田制

均田制

中国封建社会中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它首行于北魏,废止于唐代中叶。北魏初年,由于北方长期战乱,人口流亡,土地荒芜,地籍紊乱,经济破败,税源枯竭,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月,孝文帝采纳给事中李安世的建议,推行均田制。规定:男子十五岁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同良人一样受田;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止四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初受田之男子,另给桑田二十亩,终身不还,可传至子孙,亦不得买卖,但超过二十亩可卖,不足二十亩可买。麻布之乡,另给麻田,男十亩,女五亩, 奴婢相同。新附民户,加给宅地,每三口一亩,奴婢五口一亩。年老及身死,露田则要还归政府。奴婢、牛则随有无以还受。桑田及宅地,均为世业,不在还授之限。受田之后,不得迁徙。分得土地的农户,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租调。地方官也按级分给一定数量的土地。均田制度,仅仅是把国家掌握的荒地和无主土地按人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这是北魏初年计口授田制在中原地区的推广和发展。北齐、北周、隋、唐均沿用此制,但规定略有变动。如:北齐河清三年(公元564年)规定,男十八岁始受田,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 限四牛。北周规定,一夫一妇授田一百四十亩,未娶之丁授田百亩。隋依北齐之制。唐代均田制则有较大变更,唐令规定:男子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狭乡减半;奴婢不再授田;女子一般不授田,但寡妻妾可受田三十亩;老及笃疾废疾受田四十亩。所授之田,皆以二十亩为永业,余以为口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比前代亦有所放宽。另按等级分授官吏永业田、职分田和公廨田。至唐中叶, 因丁口滋长,官无闲田,户籍混乱,不复给授,均田制无形取消。均田制在中国历史上断断续续推行了三百年左右,均田制度并未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一些地区,授田也并未按均田令文严格执行。

猜你喜欢

  • 丁未政潮

    清末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的事件。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春夏间,清朝统治集团中因改革官制而激化的矛盾爆发。军机大臣、外务部尚书瞿鸿禨联合新任邮传部尚书岑春煊首先发难,图谋推倒首席军机大臣庆亲王奕劻与

  • 范蠡经商

    春秋末年,越国大夫范蠡(字少伯,本楚宛人)在帮助越王勾践灭吴后,引身自退,泛舟五湖,变易姓名,经商求富。曾游齐国,称鸱夷子皮,后看到宋国的都城陶为天下之中,与各诸侯国四通八达,来往货物皆在此交易,遂又

  • 灵宝会战

    唐军与安禄山叛军进行的一场会战。安禄山攻陷洛阳之后,自称皇帝,遣兵西取潼关。玄宗令哥舒翰带病前讨安禄山。哥舒翰临时凑集十余万军队,屯驻潼关,意欲据守,以保关中安全。玄宗和宰相杨国忠疑哥舒翰按兵不进,别

  • 濮议

    宋英宗本为濮安懿王允让之子。治平二年(公元1065年),英宗谋追隆其已故生父,遂令群臣议定濮王允让应奉典礼。司马光、王珪认为,英宗既已为仁宗子嗣,继其皇位,便不能再顾及生父私亲。允让于仁宗为兄长,当称

  • 刘思礼案

    武周时的一桩著名冤案。又称三十六家海内名士案。神功元年(公元697年),箕州刺史刘思礼与洛州录事参军綦连耀,暗结朝士,阴谋作乱。明堂尉吉顼闻其谋,报告来俊臣。武则天使河内王武懿宗审理此案。武懿宗令刘思

  • 冉魏

    十六国之一。汉人冉闵建立。永宁元年(公元350年),石虎养孙汉人冉闵灭后赵,自立为帝,国号魏,改元永兴,仍都于邺(今河北临漳西南),史称冉魏。永兴三年,前燕慕容恪率兵南下,略至冀州(今河北高邑西南),

  • 材官

    西汉时根据地方特点训练各种兵卒,于山阻地区训练步卒,称材官。材官指勇武有材力者。

  • 江南叛乱

    隋平陈后,江南士族起兵反隋的武装叛乱。江南自东晋以降,士族地主始终居于统治地位,享有各种政治、经济特权。平陈之后,隋王朝派往江南各地的官吏,大力推行隋文帝的改革措施,抑制了当地的士族势力。开皇十年(公

  • 三有司

    周代司徒、司马、司空三种官职的合称。见《卫盉》铭文。司徒,金文多作“司土”,掌民事、征发徒役。司马,掌军政和军赋。司空,金文作司工, 掌土功。周代中央政府及各地诸侯皆设三有司。中央政府的司徒、司马、司

  • 太学

    古代学校名。相传先秦地方学校,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国家的大学称为学,即太学。汉朝初年,因战争造成的困难,使学校教育不够发达。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董仲舒建议兴学养士,被汉武帝采纳。元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