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外蒙古诸旗之一。牧地当哈拉河源。东至恰克图山梁,西接本部右翼左后旗及中右末旗,南至乌里雅呼岭,北抵诺木图布拉克山梁。有佐领1。会盟于汗阿林盟。康熙四十五年(1706),贝子锡布推哈坦巴图鲁长子巴海助
见“惕隐”(2104页)。
突厥汗国官号。突厥人称“屋室”为ev,“遗”即ev之意译,指一族之长。《通典·突厥上》:“或有居家大姓相呼为遗可汗者,突厥呼屋为遗,言屋可汗也。”位在叶护之下。
见“盛逻皮”(2033页)。
见“法因河卫”(1505页)。
见“随丁”(2135页)。
清末政区名。全称“东路布特哈总管衙门”。康熙(1662—1722)中,清廷将分布嫩江流域之索伦(今鄂温克)、达斡尔、鄂伦春等渔猎民族编旗设佐,置布特哈总管衙门领之。光绪二十年(1894),裁并衙门三总
具有血缘关系之同辈男女互为夫妻的婚姻形态。由美国学者摩尔根依据夏威夷亲属制度首先提出的人类历史上第一种有规范的婚姻,其典型形式为一对配偶的子孙,每一代均互称兄弟姐妹,并互为夫妻。即祖父母及其从、表兄弟
见“家素谋”(1947页)。
①傣语音译,意为“田”,除泛指水田外,又是旧时西双版纳等傣族地区计算土地面积和交纳官租数额的单位名称。每“纳”约相当于四分之一市亩。 ②居住在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区和四川省盐源县左所区的纳西族自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