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旗行走
清代随从八旗衙门办事听其支配的人员。①宗室中※不入八分镇国公、辅国公以下六爵,其事务令随旗行走;国有典礼,例无参加朝会、燕飨等特殊优待,皆令咸集于本旗公所,与各级旗官列班望阙行礼。 ②八旗内尚未担任实职的公、侯、伯以下各等世爵拥有者,不论其品秩高低与待遇厚薄,概令随旗办事、应差。 ③不掌图记(印信名)的佐领,盖因年龄未满、能力不及,亦令随旗学习行走。以上二类,称“随旗行走散秩官”。 ④对旗官的一种处分,如一品大员降至五级,二品大员降四级,不令调用与骁骑校相等的六品官,亦令随旗行走。其中原封世爵者,仍以其世爵品级随旗行走;无世爵者,照所降之级随旗行走。 ⑤八旗革退人员,一定时期内亦令随旗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