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贸易章程
清代对西宁、凉州商民赴西宁口外蒙、藏地区进行贸易所定的规章。道光三年(1823),陕甘总督那彦成以西宁、凉州等地商民携带货物,例由西宁大臣给票出口,径赴蒙古游牧贸易,既不指定地点,来去亦无限期,以致奸人混杂,夹带违禁器物,特立章程。主要内容为:无论何州、县羊客与河北及河南蒙古、藏族交易,均以现定地界为限,不准径赴蒙、藏游牧处所收买;至甘州、肃州羊客,准由野马川沿边一带行走,先行报明西宁办事大臣衙门,分别发给大票、小票,逐一注明,严定期限,由西宁府知会各提、镇,饬守卡官兵据实查验,禁浮冒;蒙古羊只,定每年四月至九月按照指定处所售卖,事竣不准逗留;河南藏族出售羊只,由循化、贵德两厅于贸易对照给票之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