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婚
原始社会初期一群女子与一群男子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形式。亦称伙婚、多偶婚、集团婚、普那路亚婚等。存在于旧石器时代。最初阶段为血缘群婚,即任何男女可在同辈直系和旁系兄弟姐妹,以及年龄相近的异辈人中结为配偶,在同辈同龄人之间实行共夫共妻。当血缘群婚一旦将姐妹的子女分成2个婚姻级别,禁止同胞兄弟姐妹之间婚配时,血缘婚就演进为亚血缘婚。继之再排除从兄弟姐妹间的交配,将兄弟之子女也划分为2个新的级别,并禁止相互交媾,2个婚姻级别则发展为4个婚姻级别,或进而发展为8个婚姻级的级别婚。澳大利亚土著的级别婚即是典型例证。当一列或数列姐妹成为一个公社的核心,她们的同胞兄弟成为另一个公社的核心,而凡属于不同血缘家庭的级别之间相互通婚时,血缘婚就演进为※普那路亚群婚。氏族从普那路亚家庭中产生。普那路亚群婚进一步发展便是氏族群婚。其古老形态为二合氏族婚:甲氏族全体女子以乙氏族全体男子为夫,乙氏族全体男子以甲氏族全体女子为妻。也有行多氏族循环婚者。即甲氏族男子以乙氏族女子为妻;乙氏族男子不得以甲氏族女子为妻,而必须与丙氏族女子婚配;丙氏族男子则只能以甲氏族女子为配偶的单向循环婚。女子方面亦如此循环。任何形式的群婚,均在一定的通婚集团范围内进行,决非男女个人之间的自主婚配,其发展也非直线演进。我国某些族群在2个级别婚阶段,就进而发展为两合氏族群婚或3氏族循环婚。如陕西华县元君庙为二合氏族墓地。历史上华夏集团的小典氏与有氏;神农氏与奔水氏,方雷氏与彤鱼氏,契丹的白马氏与青牛氏,以及党项族等,均存在过两个互婚的集团。陕西华阴横阵为3个氏族(或女儿氏族)墓地。古鲜卑人也有3氏族联姻。云南独龙族、景颇族、克木人残存着多氏族循环婚遗俗。众多少数民族中存在的交错从表婚,是二合氏族婚遗迹;单线姑表婚或舅表婚,为多氏族循环婚残痕。一些民族婚姻关系中存在的几姐妹与几兄弟互婚、姐妹共夫、兄弟共妻、妻姐妹婚、夫兄弟婚、母女共夫、舅甥共妻、父子共妻、朋友共妻、蒸报婚、姻媵婚等,有的系群婚残余,有的已非群婚,仍与群婚有渊源;男女婚前性自由、节日野合、女子婚后不落夫家等习俗,乃是群婚之遗风;部分蒙古、裕固、土族的“戴帐房头”、“指物婚”、“名义夫妻”等,亦系群婚遗俗。有学者主张,伙婚或普那路亚婚并非普遍形态,亦非群婚原生形态,而是在贵族中保留的一种群婚残余形式。还有学者认为,杂交是群婚的第一个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