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长
清代盟旗制度所定,对旗札萨克实行监督和掌管盟务的人。按制,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由理藩院请旨简放盟内各旗中的札萨克一人兼摄盟长,或按同部诸旗建盟,以部首领为盟长。一般每三年会盟一次,由盟长召集,在清廷所派大臣的督察下,实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盟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主要职责是平时监督各旗札萨克,会盟时充当召集人,无权干涉各旗事务和自行发布命令。遇有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民刑案件,可会同审理,札萨克有不法或叛逆行为,有责任随时告发。喀尔喀蒙古各盟盟长无兵权。厄鲁特蒙古各盟曾不设盟长,其盟务由该管区将军或办事大臣直接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