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刑清吏司
清官署名。理藩院下属机构。顺治十八年(1661)设立。职掌外藩各部刑罚之事。通例,蒙古人等犯罪,首先罚缴牲畜,牲畜不足者鞭笞。审办各项案件,由所属札萨克听断,札萨克不能决断者,报盟长听断,再不能决者,报理藩院定案。死罪者须通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审定案。设郎中蒙古2人,员外郎满2人、蒙古4人,主事蒙古1人。
清官署名。理藩院下属机构。顺治十八年(1661)设立。职掌外藩各部刑罚之事。通例,蒙古人等犯罪,首先罚缴牲畜,牲畜不足者鞭笞。审办各项案件,由所属札萨克听断,札萨克不能决断者,报盟长听断,再不能决者,报理藩院定案。死罪者须通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会审定案。设郎中蒙古2人,员外郎满2人、蒙古4人,主事蒙古1人。
?—1758清朝将领。达斡尔族。乾隆十九年(1754),以甲兵从征卫拉特,因功擢侍卫。次年,迁头等侍卫,与俄疆吏斯喀比潭会于额尔齐斯河上,索要叛清的卫拉特蒙古辉特部首领阿睦尔撒纳,未果。晋副都统,率兵
书名。西南民族史志。1卷。明田汝成(约1503年生,字叔禾,浙江钱塘,今杭州人,汉族)撰。卷前有嘉靖丁巳(1557)顾名儒序。此书所载内容,与※《炎徼纪闻》4卷大同小异,当即一书异名。唯彼有后论此书无
见“卢国”(549页)。
?—1855清朝将领。满洲正黄旗人。姓博尔济吉特氏。福建建宁镇总兵庆林子。道光十一年(1831),由闲散授蓝翎侍卫。二十年(1840),升头等侍卫、侍卫班领。二十七年(1847),因军政卓异赏副都统衔
明万历年间布依族苗族起义首领之一。参见“阿伦”(1192页)。
一作段易长,即“段正兴” (1696页)。
南北朝时期北魏、柔然的军职。北魏以军、幢为军事编制,柔然可汗社仑效法魏制,于北魏天兴五年(402)也建立军、幢制度,并制订了相应的奖惩办法,激盛将士勇猛向前,不得退缩,极大地增强了柔然的战斗力。北魏和
见“海青牌”(1939页)。
?—1671清初将领。满洲镶黄旗人。色勒之子。初任佐领。崇德七年(1642),随军围锦州,败明总兵洪承畴松山援军。八年,从贝勒阿巴泰征明,败明步骑数千于三河县。顺治元年(1644),随睿亲王多尔衮入关
明代藏区官署名。洪武六年(1373)二月置,管辖卫(前藏)、藏(后藏)地区。按明兵部下属机构官员设置例,设卫指挥使1员,正三品;指挥同知2员,从三品;指挥佥事4员,正四品;卫镇抚2员,从五品。以故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