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甲
清代八旗内司炮之兵。①内火器营炮甲:康熙三十年(1691),于京城设※火器营,从八旗满洲、蒙古各佐领内选取炮甲一名,约880余兵。初定每年演炮8个月,每月6次。乾隆(1736—1795)间规定,每年秋季前往卢沟桥演放子母炮10日,后减为5日。是为内火器营炮甲。 ②汉军炮甲之设,可溯自后金天聪五年(1631)佟养性所统领的红衣炮炮兵,即称“乌真(重)超哈(兵)”者。顺治六年(1649)定,八旗汉军每旗额设炮甲50名。康熙(1662—1722)以后,多以汉军步甲、内务府※旗鼓佐领下兵丁选补。乾隆二十八年(1763)定,每旗裁汰炮甲10缺,留用40缺,以其20缺各增为月饷银3两,其余20缺仍各支2两。前者缺出,以后者择优充补;后者缺出,惟于炮甲子弟内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