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宗室十二等封爵
清廷沿封努尔哈赤之父显祖塔克世诸子孙的十二等爵位。顺治六年(1649)定:亲王一子封亲王,余子封郡王;郡王一子封郡王,余子封贝勒。自此,始定袭封、降封初例。八年(1651),曾以和硕郑亲王济尔哈朗之子富尔敦,初封为※世子。十年(1653),明文规定:亲王一子封世子,嗣亲王;郡王一子封※长子,嗣郡王。时将世子、长子两爵,正式列入前定十爵之中,增列为十二爵,即:一、和硕亲王,二、世子,三、多罗郡王,四、长子,五、多罗贝勒,六、固山贝子,七、镇国公,八、辅国公,九、镇国将军,十、辅国将军,十一、奉国将军,十二、奉恩将军。此制遵行长达95年,迨乾隆十三年(1748),始又更为十四等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