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族
以血缘亲属为基础结成的非性关系集团。亦称氏族公社。为原始社会基本的社会组织之一。萌芽于旧石器时代中期,形成于晚期。当时自然条件恶劣,人类为获取生活资料,须组成更稳定强大的社会集体。在自然选择和谋生需要下,前民族公社内部,依次排除同胞兄弟姐妹及远房兄弟姐妹之间的性关系。氏族遂伴随外婚制的确立而形成。一般认为分母系与父系两个相继发展阶段。也有对母系必先于父系持异议者。氏族的主要特征是:全体成员共认出自一个假设的始祖;实行氏族外婚;有共同墓地和图腾崇拜之类的宗教仪式;有特定名称和为本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重大事情由氏族议事会民主决定;成员有权选举、罢免氏族酋长和军事首领;同族人有互相救济、出席婚丧仪式、收养子女、继承财产及血亲复仇之义务。为共同进行政治经济等活动的基本单位。由于实行氏族外婚,夫妻分属两个不同氏族,物质生产与人类自身生产在一定意义上是分离的。父系氏族时代,父系大家庭公社成为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并逐步摆脱氏族的控制独自迁徙。氏族自此失去大部分经济职能,演变为主要以调节婚姻和举行宗教仪式之联盟性组织。随着大家庭公社内部个体家庭私有经济的增长,贫富分化的现出,以及战争与天灾等内外因素,氏族的血缘纽带逐渐由松弛到解体,向地缘组织演变。在中国,山顶洞人文化遗址可窥见早期氏族的面貌,黄河、长江流域新石器文化遗址,则反映氏族由繁荣到解体的过程。古籍《山海经》也记载着众多古老氏族的名称与分布。氏族制度的残余,20世纪50年代初,尚保存在一些少数民族社会中。依其经济特征,一般又分为渔猎民氏族(如赫哲族的“哈拉”,鄂伦春族的的“莫昆”)、牧民氏族(如哈萨克的“乌露”,12世纪前蒙古先民的“斡孛黑”)和农民氏族(如怒族的“起”或“勒”,布朗族的“戛滚”)等。一说人类学上的氏族产生于世系群大量与长久分裂之后。参见“母系氏族制”(672页)、“父系氏族制(323页)、“世系群”(4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