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剑大棒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即“湖邪尸逐侯鞮单于”(2277页)。
?—1252金末元初道士。字公弼,号东瀛子。卫郡(今河南汲县)人。为太一教创始者※萧抱珍之后。在金卫绍王朝,大安二年(1210),主持太一教道门,为四传。入宣宗朝,贞祐二年(1214),奉诏主毫州太清
北朝时高昌王。一作子坚。祖籍金城榆中(今兰州榆中县)。高昌王※麹嘉子。北魏正光四年(523),父卒,继为高昌王(一说嘉卒,继位者为麹光,其至531年始为高昌王,建元章和)。时关中战乱,与北魏联系一度中
见“成吉思汗”(744页)。
见“锡伯族”(2364页)。
书名。回族学者马以愚著。分上下两编,计26章。上编包括源流、辨名、滩险、航运、名胜、文艺共6章,下编分县记述,包括宝鸡、章凤、两当、徽县、略阳、宁强、广元、昭化、剑阁、苍溪、阆中、南部、蓬安、南充、岳
书名。元马端临(1254—1322)撰。348卷。始撰于至元二十二年(1285)前后,大德十一年(1307)成书。全书以杜佑《通典》为兰本论述历代典章制度,上起三皇五帝,下迄南宋宁宗嘉定(1208—1
492—269西魏、北周大臣。本名庆明。河南洛阳人。鲜卑长孙氏。北魏太尉、北平王长孙嵩五世孙,员外散骑侍郎长孙戫子。史称其“少方正,有操行,状貌魁梧,神采严肃”。年18,任员外散骑侍郎。孝昌(525—
清代八旗组织的基本单位。汉译佐领或佐。系满语音译,意为“大箭”。原为满族先民从事狩猎和军事行动的一种组织形式。凡行师、出猎,参加者按所属族别或村寨行进,每10人组成一个小集体,是为牛录。每人各出箭1枝
唐代以粟末靺鞨为主体建立的政权名。一作振国。隋末,粟末靺鞨厥稽部首领突(度)地稽率部千余家徙柳城(唐称营州,今辽宁朝阳)内附;唐总章元年(669)高丽国亡后,附高丽的粟末靺鞨乞乞仲象(一说为大祚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