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剑大棒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即“主儿勤”(620页)。
又作破落汗拔陵、破洛汗拔陵等。北魏末年六镇起义军首领。沃野镇(今内蒙古五原北)民。匈奴族。单于之后,右谷蠡王潘六奚嫡裔,以潘六奚为氏,破六韩乃潘六奚之异译。北魏孝明帝正光四年(523,一说五年),聚众
?—490南北朝时期吐谷浑王。一作易度侯。姓吐谷浑氏。※拾寅子。少好星文,尝向南朝宋求星书,未获。北魏太和五年(481),父卒,嗣立。与南齐通好。受南齐封为镇西将军,领护羌校尉。晋秦、河二州刺史、河南
?—530北魏末大臣。河南洛阳人。鲜卑元氏。游击将军元长生子。善骑射。年二十,任员外郎。孝昌(525—527)中,以太尉奉使北上慰劳镇压六镇义军之广阳王元渊等。路经秀容川,结识尔朱荣,约为兄弟。未几,
?—1872清同治年间新疆回民起义首领。又名妥明,经名达吾提。陕西人(一说甘肃河州人)。回族。初在甘肃任阿訇。同治元年(1862)回民起义爆发后,曾游历宁夏金积堡、甘肃河湟,至新疆乌鲁木齐,被该地提督
参见“目肘”(557页)。
湖名。亦作库库淖儿。蒙古语音译,意为“青海”。即今青海湖。蒙古宪宗四年(1254),蒙哥汗曾邀会诸王于湖西,并于日月山麓盟会祭天。元时环湖吐蕃诸部属脱思麻路所辖。
藏语音译,旧时四川甘孜藏区德格地区对较低一级贵族的称谓。汉称“小头人”。因战功、治绩或受土司殊遇从下级行政人员中超擢。土司封赐给一定的土地,每年需向土司纳贡赋,贡赋的多少视经济状况而定。主要担任“班假
见“多伦人”(849页)。
①(975—1046)辽中期学者。字休坚。契丹族。涅剌部人。为中书令萧安抟之孙。史载其幼好学,少时读书南山,博览经史,通习契丹、汉两种文字。为人正直,家有一牛,不任驱策,奴为高价出手,闻之曰:“利已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