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公社
原始社会中后期由若干血缘近亲家庭组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单位。萌芽于母系氏族晚期,普遍存在于父系氏族制阶段。在母系氏族繁荣期,氏族内划分出若干个母系大家庭公社作为生产和生活的单位,实行平均分配,民主管理,生产资料仍归氏族所有。男子实行从妻居婚,同妻子组成对偶家庭,惟不算妻方氏族的成员。随着生产的发展,男子在社会和生产中的地位提高,不愿再屈居妻方,转而将女子娶回家,于是,从妻居的对偶婚变为从夫居的对偶婚,母系家庭公社随之演变为父系家庭公社。父系家庭公社前期,生产资料仍为公有或集体占有,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单个的对偶家庭只是共同生活的细胞。家庭成员之间民主气氛较浓,男家长虽组织生产和主持宗教祭仪,享有较高地位,而父权尚不突出。到父系家庭公社后期,由于公社内私有制成分增多,个体家庭逐渐将牲畜、收获物、住宅等变为自己的私产,家族共耕地也演化为私有伙耕地,从而导致家庭公社分裂瓦解。有学者将前期的父系家庭公社称为民主型,后期的称为父权型或家长制家庭公社。家长制家庭公社有其显著特点,一是家庭成员包括被收养人和奴隶;二是父权突出,家长可以支配全家成员,对家内奴隶拥有绝对权力。孕育于家庭中的奴隶制表明,此类家庭公社的一只脚已开始迈入阶级社会门槛。家长制家庭公社并非普遍必经的阶段,有的族群由父系家庭公社向农村公社演进,再过渡到阶级社会。20世纪四五十年代,我国拉祜族保留着由母系向父系过渡的双系大家庭公社,基诺、苦聪(拉祜族支系)、怒、勒墨(白族支系)、独龙、德昂、布朗、哈尼、鄂温克、鄂伦春、赫哲、达斡尔、蒙古、柯尔克孜、哈萨克、珞巴、僜人、黎族等,程度不同地存在父系家庭公社或残余。有学者根据上述民族家庭公社的特点,将德昂族、独龙族、基诺族、苦聪人、黎族的家庭公社视为依次递进的5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