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婚制
亦称“族外婚”。一种从自己所属社会集团之外选择配偶的制度。发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发展演变流行至今。外婚制是氏族产生的前提和标志。最初由于分工和生存的需要,在自然选择作用下,原始血缘群体逐步由近及远排除直旁系兄弟姐妹之间的婚配,开始分裂为二个互相通婚的氏族,并共同组成一个内婚部落。形成氏族外婚、部落内婚。后随着部落内婚界线被打破,还出现部落之间通过婚姻关系以达到结盟的目的。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之后又产生同村不婚、同家族或宗族不婚等禁婚规例。不同阶段的外婚是人类的一大发明和进步,有利于提高人类素质和繁衍,有利于增进通婚各族群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与民族融合,促进人们共同体的发展。《礼记·杂记疏》:“诸侯不内取,舅女及从母不得在国中”。即周天子行内婚,诸侯行外婚。近现代汉、满、蒙、畲、锡伯、德昂、苗、黎等族的同姓不婚,纳西、白、水、布依、裕固、撒拉等族的同宗不婚,均系氏族外婚的遗迹。20世纪40年代,我国一些尚残存氏族组织或残余的民族,如赫哲、鄂温克、鄂伦春、达斡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塔尔、佤、布朗、门巴、珞巴等民族,仍实行氏族外婚制。台湾高山族布农人则严格实行氏族和胞族外婚。侗族有的行宗族外婚,有的行村寨外婚,即使同寨不同姓,也不得婚配。外婚制形成的原因众说纷纭,主要有:自然选择作用;避免血亲婚配;因抢婚而发生;因图腾禁令而发生;为避免群内冲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