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头条>历史百科>民族起源>喀尔喀法典

喀尔喀法典

清代喀尔喀蒙古的法令汇编。亦称《喀尔喀吉鲁姆》、《喀尔喀三旗法典》。由喀尔喀王公领主分别制订于康熙四十八年(1709)至乾隆三十五年(1770)。其法律效力自诸法令颁行日起维持到1924年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入寂为止。据其制定的时间,由19篇法典、法令、判例、解释组成。内容包括各地对呼图克图、汗、官员提供赋役、承担各种义务的规定:对刑事犯罪的惩治;对民事纠纷的处理等。本法典具有许多显著特点:较以往法典、习惯法完整,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在执行中根据新的形势不断进行补充和解释;有关喇嘛教的法规特别多,不仅保护喇嘛教的利益,也对喇嘛进行约束;对借贷、贸易、遗嘱等有了明确的规定,以适应经济特别是商业发展的新形势;对刑事犯罪的惩治更加严厉,所罚牲畜高者达300头;执法者判决不公正也受处罚;规定了一套较详细的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规定诉讼当事人双方亲属、友邻不得充当证人,以企裁判公正。法典有力地维护了佛教上层、王公的利益和封建秩序,故能行使200余年之久。它是研究清代喀尔喀蒙古社会、政治、经济、宗教和法制的重要文献。法典旧抄本保存于恰克图(今蒙古国阿尔丹布拉克)附近伊热郭勒河边的善卓图巴衙门里,严禁一般人阅览抄录。1914年,俄国蒙古学者札穆萨拉诺抄录了一本,送至彼得堡科学院东方博物馆,并与图尔诺夫合作,于1923年发表法典的解说本。此外,戈尔斯通斯基、札穆萨拉诺及梁赞诺夫斯基均有俄译本。符拉基米尔佐夫的《蒙古社会制度史》也大量引用了法典的条款。普契科夫斯基又将俄译本还原为蒙文,题名称《衙门用的喀尔喀吉鲁姆》。旧抄本不分篇章,抄录及翻译者加了篇章及标题。

猜你喜欢

  • 完颜彀英

    1106—1179金大将。本名挞懒。女真族。完颜氏。蜀王※完颜银术可子。年16,从军伐辽,常为先锋,授世袭谋克。太宗天会四年(1126),随父围太原。后拔太原,下河东诸州,攻汴京(今开封),皆有功。从

  • 千卜录千户部

    藏族部落名。亦称尼隆大部落。青海“环海八族”之一。在青海湖南岸共和县境内。南抵青海南山,东达日月山与湟源县相连,西越橡皮山与乌兰县相接,西北接刚察县及天峻县,东南接贵德县。气候湿润,水草丰茂,宜于畜牧

  • 摺匣

    见“报匣”(1062页)。

  • 胥要德

    ?—739渤海王国官员。文王大钦茂时官若忽州都督、忠武将军。唐开元二十六年(738,日本天平十年),受命为聘日大使。适因南海阻风,取道渤海归国之日本朝唐使者平群广成至,遂与副使己珍蒙等于翌年分乘两船赴

  • 撒满甫尔

    伊斯兰教世界征收的公务费用之一。又译萨蛮普尔,意谓“麦草税”。最初是从每※巴特曼谷物(多指小麦)的※乌守尔税中多收两大口袋麦秸,作为给征税人的报酬。19世纪60年代阿古柏占据南疆时,改为用钱代替麦秸,

  • 哈剌千户所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所之一。亦作哈鲁所。永乐四年(1406)月设。

  • 叶叶水

    见“药杀水”(1603页)。

  • 彭错策旺

    ?—1865清代西藏贵族。藏族。十二世达赖喇嘛成烈嘉措之父。咸丰八年(1858),由金瓶掣签确定其子为十二世达赖喇嘛呼毕勒罕。次年,清朝按例封其为公爵,准戴花翎。噶厦政府赐庄园、百姓,成为西藏大贵族之

  • 国朝宫史

    书名。清乾隆七年(1742)奉敕撰,二十四年(1759)复命增修,二十六年(1761)书竣。1函10册,36卷。分圣训、典礼、宫殿、经费、官制、书籍等6门。是研究清代满洲宫廷史的重要史料。

  • 伊哷齐

    见“越里吉”(21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