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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历

历(歷)

明代以监生往各衙署历事制度。凡派往各衙门写本,或随同御史出巡者,称杂历。名额有定数,计各司写本,户部十名,礼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都察院十四名,大理寺、通政司各四名;随御史出巡四十二名。俱于一年满日后上选,一般皆得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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