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日本租界条款
清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三日(1898.8.29)直隶海关道等与日本驻天津领事在天津签订。共十四款,附有“另立文凭”二款。主要内容为:允日本在天津设立专管租界,划定界址;界内房屋照付时价,公平收买;另付住户迁移费十两,土地按每亩每年大钱一千文计;租界沿岸中国关、厘两局照旧留存,漕米船、官船、货船及原有巡船,准其停泊。
清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三日(1898.8.29)直隶海关道等与日本驻天津领事在天津签订。共十四款,附有“另立文凭”二款。主要内容为:允日本在天津设立专管租界,划定界址;界内房屋照付时价,公平收买;另付住户迁移费十两,土地按每亩每年大钱一千文计;租界沿岸中国关、厘两局照旧留存,漕米船、官船、货船及原有巡船,准其停泊。
战国时士所受之田。《周礼·地官·载师》:“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郑玄注引郑司农曰:“士田者,士大夫之子得而耕之田”;郑玄云:“士读为仕”,“士田”即仕者所受之圭田;孙诒让认为:“卿大夫命士之
太常少卿的简称。
官阶名。清乾隆五十一年(1786)改武信佐郎设,为武职从六品之封赠。参见“武职封赠”。
①县名。一作灵道县,西汉置。治今四川峨边县南,属越巂郡。三国蜀废。旧说以为在今四川卢山县西北,与灵关混为一谈,误。②古道路。“灵”一作“零”。西汉武帝时开。自今四川大渡河南岸通向西昌平原。《史记·司马
男女仆役。《国语·吴语》:“今孤不道,得罪于君王,君王以亲辱于弊邑。孤敢请成,男女服为臣御。”
即“司法参军事”。
即“周定王②”。
清代民田之一种。亦作更名地、更明地、废藩田产。康熙八年(1669)颁诏,将明代宗藩所遗田地,改归民户所有,入所在州县缴纳赋税。这种田地主要分布于直隶、陕西、河南、山东、湖广、四川、江西数省,总数约数十
书名。近人康有为著。八卷。成书于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因旨在阐发西汉今文经学家董仲舒《春秋繁露》之公羊学观点,故名。认为六经统一于《春秋》,“《春秋》之义不在经文,而在口说”,为董氏《春秋》所传
?—935五代时党项人。后梁夏州定难军节度使李仁福子。后唐长兴四年(933),仁福卒,以左都押牙四州防遏使为三军推为留后。明宗怒,命移镇延州,他拒不奉命。十月,上表请罪,明宗授定难军节度检校司空加检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