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领事馆
驻在他国城市或某地区的领事代表机关的总称。包括总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我国于清末已设驻外领事。北洋政府时期领事官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随习领事等。按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的《领事官职务条例》的规定,驻外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受所驻国本国公使的指挥、监督,以发展本国商业、抚绥侨商为主要职务。除未派公使驻扎的国家外,领事官不得与所驻国的中央政府直接交涉,有事须呈公使商办;但得随时与驻在国的地方政府直接商办有关事项。领事馆内设主事一至三人,办理文牍及其他事务。未设领事的地方则派驻通商事务员。国民党政府时期沿置驻外领事馆,负责管理商务及当地华侨,领事也分为总领事、领事、随习领事三种,总领事与领事均有副职,至于某地设置那一级领事,以其驻在地方的重要与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