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头条>历史百科>古代官职>风宪总例

风宪总例

明代对监察官的纪律规定。正统四年(公元1439年)制定,据《明会典》卷二○九所载,其内容如下:一、凡都察院并监察御史、按察司一应诸衙门官员人等,不许挟私沮坏,违者杖八十。若有干碍合问人数,敢无故占恡不发者,与犯人同罪。二、凡都察院及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吏人等,不许于各衙门嘱托公事,违者比常人加三等,有赃者,从重论。三、凡监察御史行过文卷,从都察院磨勘。按察分司行过文卷,听总司磨勘。如有迟错,即便举正,中间果有枉问事理,应请旨者,具实奏闻。四、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所问公事有拟断不当者,都察院、按察总司随即改正。当该吏典,罪之如律,仍将原问御史及分司官拟断不当事理,具奏得旨,方许取问。五、凡告有司官吏人等取受,或出首赃私等事,直隶赴巡按监察御史,在外赴按察司并分司,及巡按监察御史处陈告, 追问明白, 依律施行。其应请旨者, 奏闻拿问。六、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去处,所闻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随即举闻。若奸贫废事,蠹政害民者, 即便拿问。其应请旨者, 具实奏闻。若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有赃从重论。七、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等事,并听监察御史、按察司各陈所见,直言无隐。若建言创行事理,必须公同评议,互相可否,务在得宜,方许实封陈奏。八、凡按察司官断理不公不法等事,果有冤枉者,许赴巡按监察御史处声冤;监察御史枉问,许赴通政司递状,送都察院伸理;都察院不与理断或枉问者,许击登闻鼓陈诉。九、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须于考退生员与应取吏员相参补用;不许用曾犯奸贪罪名之人。十、凡都察院合用笔墨心红,具奏札付京府。按察司合用笔墨心红纸札,行移附郭府分。监察御史、按察分司巡历去处,合用纸笔朱墨灯油柴炭,行移所在有司,并支给官钞,收买应用,具实销算。

猜你喜欢

  • 提督易州山厂

    官名。明宣德四年(1429)于保定府设易州山厂 (今河北易县境内),负责采办宫廷生活所用柴炭之事。相继以工部尚书或侍郎一人为提督易州山厂。嘉靖八年 (1529) 罢提督,改设主事掌其事。官名。明宣德四

  • 检校户部尚书

    官名。宋有此加官,散官无职事;而地位高于正职。见《宋史·职官九·检校官》。

  • 族中承管佐领

    见“族中承袭佐领”。

  • 从六品土官

    文职土官名。清制,置于广西省一人,不理本地方民族事务。

  • 色役使

    使职名。即户口色役使,唐玄宗天宝四载(745)户部郎中王鉷加勾当户口色役使。

  • 后主

    1、后代的君主,即后代皇帝,与前代皇帝相对而言的。《史记·酷吏列传·杜周》:“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2、专指刘禅,与先帝刘备相对说的。《三国志·蜀书·后主传》:“后主

  • 左千牛卫

    禁卫军指挥机构。唐朝十六卫之一,高宗龙朔二年(662) 改左奉宸卫置,设大将军一员、将军二员、中郎将二员,与右千牛卫统率亲近禁军,共掌侍卫宫禁及供御兵器仪仗,不领府兵。受朝之日,侍列于御座左、右,职任

  • 尚书右外兵郎

    参见“右外兵郎”。

  • 典御监

    官名。北魏置,为后宫女职。《大监刘阿素墓志》:“同火人典御监秦阿女等痛金兰之奄契,悲红颜而逃年,乃刊玄石,述象德音。”(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二九)。

  • 中尚食监

    官名。北齐置。中侍中省中尚食局属官,员四人。佐中尚食典御等管理皇帝饮食,由宦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