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金汇业总局
交通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交通部设置,依照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的《邮政储金汇业总局章程》规定,其职任为管理全国邮政储金及汇兑等事务。总局设于南京或上海,其他各地业务由指定的各邮局兼办,于必要时得设分局办理。总局设总办一人,由交通部长呈请简派,任期三年,期满得续派连任;会办二人,由交通部长派任,襄助总办处理事务。局内分置总务、营业、会计、储金、汇兑、划拨、保险等处,各设处长一人,分掌处务。总局除办理各种储金并国内外汇划暨保险外,得经行政院核准经理其他性质相同事业;总局每年应编造支出预算,呈由交通部审核归入邮政预算,转送国民政府审计机关核准;总局以每年六月终为总决算期,应编造表册书类呈报交通部归入邮政决算,分呈国民政府备查并刊布各种报告书;每年邮政储金汇业净余项下留十分之二为公积金及特别准备金外,其余报请交通部并归邮政收入帐内;总局所有收支款项概须经总会办中二人会同签字方为有效。直属机构有“邮政储金汇业总局监察委员会”,见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