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头条>历史百科>古代官职>警政司

警政司

官署名。清末巡警部、民政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一年(1905)设。初隶巡警部。掌全国警察行政、警务人员考绩、经费预决算、户口等事。辖行政、考绩、统计、户籍四科。置郎中一人总理司务,每科设员外郎一人。三十二年,以巡警部改民政部,遂归併民政部。并将原巡警部警法司之司法科、国际科,警保司之保安科、营业科,警学司之课程科所掌事务皆归併办理。掌核办行政警察、司法警察、高等警察及教练巡警各事。辖行政警务、高等警务、司法警务、警学四科。改郎中为二人,员外郎仍四人,尚有主事五人,七品小京官一人。


官署名。清末始置,属巡警部。分设四科:行政科,掌警卫、保安、风俗、交通及一切行政警察事项,须转饬内外各厅及各省遵办者,均为该科办理。并会同编辑科商订一切行政警察章程。考绩科,掌考核本部、内外城巡警厅及各省警务人员升转、选补、举劾、考核等事。统计科,掌各省警务款项的考核,部、厅各处支发俸饷、购办物件及预算决算列表之事;其各司各科所办警政分类统计,每年编成总册刊布。户籍科,掌审定稽查户口章程,管理各省地方户籍等事。设郎中一人,总理司务;每科设员外郎一人,总理科务,主事一人,办理科务;并有书记官、司书生若干人。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改巡警部为民政部,警政司成为民政部的属司,为全国警察最高主管机关。掌核办行政警察、司法警察、高等警察,巡警学堂及教练巡警各事,设郎中二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五人,七品小京官一人。内部组织分四科:行政警务科,掌巡警职制,考核巡警官吏,管理消防、风俗、交通警察,稽核营业,稽查外国人等事。高等警务科,掌非常保安事,检查新闻杂志及各种图书出版,集会、结社、凶器及危险物品事。司法警务科,掌罪犯搜索、逮捕、解送、罪证搜索检查,稽核违警罪处分之事。警学科,掌巡警学堂,巡警教练,派遣警务留学生,巡警学生的考核注册等事。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置警务局。北洋政府时期复称警政司,掌办警察行政与著作、出版事务。司内组织,1912年分设四科,1914年增为六科,1917年减为五科;国民党政府时期属内政部,均以司长、副司长为正副主官。

猜你喜欢

  • 郡公

    爵名。魏晋始置,初定为“公”的一个等级,高于县公。其后各朝多置。晋武帝咸宁三年(277)定大、次、小王国制,规定郡公制如小国王。北魏道武帝天赐元年(404)赐郡公国臣吏,自五十人至百人不等,北周时定食

  • 朝带

    服饰名。清朝官服之一。用丝织成,用以束腰,上有带版 (即带扣)、带环。带环用以系物。下垂有帉,又叫飘带。皇帝及王公百官著朝服时系之。帝用明黄色,金园版上饰宝石东珠、珍珠,带环上佩带荷包、 燧ȩ

  • 师工

    周朝乐官统称。《国语·楚语下》: “宴居有师工之诵。”韦昭注: “师,乐师也。工,瞽蒙也。”乐师、乐官。《国语·楚语上》:“宴居有师工之诵。”注:“师,乐师也;工,瞽矇也。”

  • 爪牙

    天子、诸侯、文官、武将的宿卫侍从官或得力属下的俗称。《汉书·酷吏传·王温舒》:“稍迁至广平都尉,择郡中豪敢往吏十余人为爪牙。”又《酷吏传·尹赏》:“令立功以自赎,尽力有效者,因亲用之为爪牙,追捕甚精,

  • 宝文阁待制

    官名。北宋英宗治平四年(1067)置,充侍从以备顾问。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定为从四品贴职。南宋因之。官名,宋英宗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置,掌更直备顾问。见《宋史·职官二》,参看“宝

  • 东京军巡使

    官名。辽朝置,为东京军巡院长官。武官名。辽置, 见“东京军巡院”。

  • 1、君主。《史记·太史公自序》:“主倡而臣和,主先而臣随。”2、公卿大夫。《周礼·天官·太宰》:“主以利得民。”注:“主,谓公卿大夫。”3、大夫之妻。《国语·晋语二》:“主孟啖我。”注:“大夫之妻称主

  • 戊曹掾

    官名,又名戊曹士,西汉末年王莽置,详“戊曹士”条。

  • 四川道

    官署名。明清都察院所属诸道之一。明洪武十五年 (1382) 置。设监察御史七人。南京都察院亦置,设监察御史二人。在本道之外协管工部,文思院,都知等监,兵仗、鞍辔、抽分竹木各局,僧、道录司,在京府军等五

  • 职钱

    官制用语。北宋前期,官员带大学士、学士等衔者,于本官俸禄外又给添支钱,若出为外官,再加给职钱。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在京职事官除本俸外,皆有职钱,以寄禄官高下分行、守、试三等给,不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