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春
行春,即行县,见“行县”条。
行春,即行县,见“行县”条。
官署名。北宋前期置,以推官或巡官领之,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诸库簿帐勾校及诸州营垒、官廨、桥梁、竹木、簰筏修治之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废,其事多归将作监。宋代三司内部机构,为
汉朝三公府和郡县各曹主官的通称,正为掾,副为属或史。东西曹掾俸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见《后汉书·百官志》。参看“曹”条。
官名,汉置,为郡国上计书佐的简称,汉朝郡国置“上计吏”,掌到京城送计簿、汇报郡况,佐上计吏到京城向三公汇报情况的称上计书佐,是临时性的。其后,魏晋南朝因之,隋以后无。参看“上计吏”条。
武官名。唐置,见“队副”。
官署中掌刑事判牍者称刑名,或刑席,也称刑名师爷。清代知县幕宾名。掌理杀伤斗殴窃盗等词讼。
公府诸曹之一。东晋初,晋元帝镇东丞相府置运曹,设运曹参军以掌理曹事。
官名。元明都设河泊所,掌收渔税。其长官为大使、副大使。见《明史·职官四·河泊所》,参看“河泊所”条。
参见“钦差大臣”。
劝农之官,或管理公田耕种和租税收入。汉朝大司农所属有农监。汉武帝时实行告缗,又于水衡、少府、太仆等各置农官,管理郡县没收的土地。此为领属中央者,郡国亦当有之。三国魏指诸典农官(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等)
官名。清末总检察厅属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六人,正五品,奏补。分任本厅检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