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员会
官署名。民国十七年国民政府置,属行政院,掌管蒙古、西藏的行政及各种兴革事项。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一人,委员十五至二十一人,就其中指定常务委员六人,由国民政府选熟悉蒙藏政教情形者担任,下设蒙事、藏事、总务三处,并在北平(今北京)设办事处。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行政院。掌理蒙古与西藏的行政事项及各种兴革事项。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一人,委员二十一至二十七人,由国民党政府遴选熟谙蒙藏政教情形者任命之,并指定其中六人为常务委员。其内部分置三处。总务处,掌理文书、统计、会计、庶务等事项;蒙事处,掌理关于蒙古事务;藏事处,掌理关于西藏事务。设参事、秘书各二至四人,处长三人,科长九至十二人,科员五十至七十人,助理员二十至四十人,调查主任一人;因事务上的必要得聘用专门人员并得酌用雇员。此外,蒙藏委员会干必要时得呈准行政院在蒙古,西藏或其他适当地方置驻外调查组,每组设组长一人,调查员六至十二人。蒙藏委员会委员得每年轮流分往蒙藏各地视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