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靖公署
军事机构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为军事委员会派驻特定省份办理“绥靖”事宜的军事机关。以“绥靖主任”为主官,其职权常与省政府相交错,民国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与军事委员会会衔颁布《调整省政府与绥靖公署职权划分原则》,规定如下:一、凡属军事或绥靖范围,如“剿匪”、自卫、构筑工事与辖境内水陆警察、保安团队,以及地方自卫武力之调遣,整训、运用;概由绥靖公署办理;二、属于军事或绥靖以外的一般事项,如组训民众,清查户口,抚辑流亡,救济难民等事宜,仍归省政府主办。三、地方各级佐治人员、保安团队、水陆警察、自卫组织,其人事经理,考核抚恤,仍由省政府按向例办理;四、绥靖公署直接指挥省政府所属机关(如专员公署及县市政府)以基于军事或绥靖上之急近情事为限;五、绥靖公署对于一般行政事项,认为有施以特殊措置之必要时,应商请省政府办理;六、绥靖公署处理主管事项,与一般行政有关者,或省政府处理主管事项,关涉绥靖权责者,应视其事件之性质,事前会商或事后通知。抗日战争胜利后,军事委员会撤销,绥靖公署则依旧设置,成为长期的地方性军事组织。绥靖公署组织规模以西安、郑州、福州、重庆等绥靖公署较大, 略同于行营和“军政长官公署”,参见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