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参事会
省政府的参议机关。北洋政府于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布《省参事会条例》,其规定如下:省参事会由会长和参事员十二人组成,并设有秘书等若干人以办理事务。会长由省行政长官兼任,会议时任主席,省参事员分为委任、聘任、选任三种。委任参事员三人,由会长就厅、处长中选委,以本职的任期为任期,解职时由会长随即补委;聘任参事员三人,由会长就本省人民中聘任,以会长的任期为任期,连任参事员六人,由省议会选举,其中省议员当选的不得超过三人,任期三年。省参事员为有给职薪俸分专任和兼任两种。省参事会的职权如下:一、筹划省地方应行兴革及一切行政事项;二、筹划整理有不动产、营造物,公共设备和其他财产事项;三、审议省长提交省议会的预算、决算和其他议案;四、审议省议会建议案的可否执行;五、审议省长答复省议会的质问案;六、受省长委托出席省议会说明提案旨趣或陈述意见;七、处理各级自治纠纷和疑难事项;八、审议省议会议决案的执行方法;九、对国家行政得建议和答复省长的咨询;十、参议其他依法令未规定归中央管理的省地方各种事项。自《条例》发布后,一些省份遵照设置了省参事会,但很不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