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头条>历史百科>古代官职>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

官名。亦称监察侍御史,简称御史、侍御。秦、汉有监御史、监郡御史,东晋、北朝有检校御史,皆掌出巡郡县,监察地方行政。隋初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置十二员,掌出使巡察州县,从八品上,隶御史台; 炀帝大业三年(607)增至十六员,从七品。唐朝置于御史台下属之察院,正员十人,正八品下,及诸御史中品秩最低,然为士林清选,多以新进为之,常从京畿县尉中选任,颇为朝官所惮。职掌分察百官,肃正朝仪,分道巡按州县,巡查馆驿,奉命出使,监督祭祀、库藏、军旅等。又有内供奉、里行、员外、试等名目,皆非正员,俸禄稍减,职事略同。后又分察尚书省六部,号六察官。中唐以后,亦常作为外官所带宪衔。北宋初常用作加官; 御史台亦置,正八品,然常奉遣外出领州县之政,留在台内者或兼领他职;亦有六察,皆临时差遣,事毕即罢。太平兴国三年(978)以张巽任之,始正其名。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置为正员职事官,从七品,员六人,分察六部、百司政务,纠其谬误,监祠祭、定谥之事,官卑而为之者,称里行。其考绩归尚书省都司御史房。后又许兼谏诤言事。南宋改置三员。西夏亦置,掌外出纠察①铸监等。金朝置十二员,正七品,直隶御史台,职掌略同。元朝复隶御史台察院,正七品。世祖至元五年(1268)置十二员,全用汉人,八年增六员,十九年减二员,后又增十六员,始参用蒙古人,二十二年参用南儒二人,定员三十二人。江南诸道行御史台置二十八员,其中蒙古人十四员,陕西诸道行御史台置二十员。明初为御史台属官,正九品,太祖洪武十三年(1380)废御史台,十五年置都察院,诸侍御史、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等悉罢,唯置监察御史为其属官,十七年升正七品。初分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置数员,后或有增减,宣宗宣德十年(1435)罢北京(北平),增云南、贵州,定为十三道,置官一百一十员。各道分任本省纠察,兼察内府监局、南北两京直属诸官署,弹劾官吏,整肃政纲,河南道参与内外官员考察,职守尤重。诸道御史在京有查核诸司档案,巡视京营、内库、仓场、皇城、五城,监临乡、会试及武举等差遣; 在外有巡按京畿、边防、各省,清军,提督学校,巡盐,茶马,巡漕,巡关,儧运,印马,屯田,监军等差遣。其外出巡按者号为代天子巡狩,考察藩服大臣、府州县官,举劾之权尤重,大事奏议,小事立断。诸道监察之职责虽有地域、官署范围之划分,实际上纠弹并无限制。其差遣分三等: 两京畿道、提学道,巡按顺天、真定、应天、苏松、淮扬与各省及巡视京营为大差,巡按辽东、宣大、甘肃及清军、印马、屯田、巡盐等为中差,巡视皇城、马房、十库、卢沟桥、五城等为小差。清朝大体沿置,增京畿、江南为十五道,各设掌印监察御史,亦有单设掌印监察御史者。员额屡有增减,后定员五十六人,满、汉员各半。初定满、汉军正三品,顺治十六年(1659)改正七品,后屡有升降,乾隆十七年(1752)定为皆从五品。分核各省刑名,弹纠官吏,稽察在京各衙门政事,有建言之责。朝会纠仪,祭祀监礼。遇有监临乡、会、殿试及巡视京营、巡盐、巡漕、巡仓等差,与六科给事中并得列名,由皇帝点选,与给事中合称科道官。盐初犹有巡按等差,后省,职权较明为轻。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十五道为二十道,改设掌道御史、协道御史,其名遂废。参见“御史台”、“察院”、“都察院”及诸道。


官名。隋代开皇二年,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见《隋书·百官下·御史台》。唐朝设监察御史十五人,正八品下;掌分察百寮,巡按州县,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太府出纳等,知朝堂左右厢及百司纲目。见《新唐书·百官三·监察御史》。宋元明清皆因之。见《通典·职官六》、《文献通考·职官七·监察侍御史》、《唐六典》。

唐代监察御史为御史台各种御史之一;到明代,各种御史皆被裁废,只留监察御史,为都察院唯一成员。

宋代监察御史分六察,是按性质分的;明清监察御史分道,是按地区分的。这是与古代的不同点。见《明史·职官二·都察院》、《清史稿·职官二·都察院》。

猜你喜欢

  • 班爵

    排列爵位的次序等级。《周语·鲁语上》:“是故先王制诸侯,使五年四王、一相朝。终则讲于会,以正班爵之义。”韦昭注: “班,次也。谓朝毕则习礼于会,以正爵位次序尊卑之义也。”

  • 工部尚书

    官名。隋朝始置,为尚书省工部长官,员一人,正三品,掌百工、屯田、山泽之政令。唐朝沿置。中叶后渐成虚衔,部务由侍郎主持。又因工部居六部之末,故诸部尚书多由此起迁。高宗龙朔二年(662) 改司平太常伯,咸

  • 耶鲁碗斡鲁朵

    即“积庆宫”。

  • 司命军正

    官名。新莽置。与军监同察不奉命者。官名,西汉末年王莽置,掌监察不奉命者。《汉书·王莽传中》:“内置司命军正,外设军监十有二人,诚欲以司不奉命,令军人咸正也。”

  • 都巡检

    见“巡检”。官名。见“巡检司”。

  • 航务官

    海军同等官。北洋政府设置。有一、二、三等航务官,其军阶分别为上尉、中尉、少尉,掌理海军航务。

  • 台省礼钱

    唐末、五代诸道使府及州县官带御史台宪官及三省检校官所纳光台钱与光省钱,以此充修缮廨署及杂费开支。参见“光台钱”、“光省钱”。

  • 译史

    吏名。从事笔译,设于州以上官署。辽道宗大康九年(1083),定译史迁叙等级。金制,役满一百二十个月,即可出职。元制,役满九十个月无过错,可出职。蒙古人译史出职,较色目人、汉人高一等。

  • 月参

    即按月参见皇帝。在封建社会,官吏参拜皇帝,因职位不同,参拜的间隔也不一样,月参,即每月参见一次。这种参拜级别的官吏,称为月参官。

  • 亲属有犯法者不得任宿卫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汉代有此项规定,如《汉书·萧望之传》即有“弟犯法不得宿卫”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