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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

1、封建王朝从秦至清的最高统治者的称号。《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王曰):‘天下大定,今各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其议帝号。’丞相(王)绾、御史大夫(冯)劫、廷尉(李)斯等皆曰:‘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臣等谨与博士议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王曰:‘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他如议……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后汉书·光武帝纪》:“世祖光武皇帝讳秀,字文叔。”

2、对秦以前帝王的尊称。《书·吕刑》:“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孔传:“皇帝,帝尧也。”又“皇帝清问下民。”孔传:“帝尧详问民患。”

3、三皇五帝的省称。《庄子·齐物论》:“长梧子曰:是皇帝之所听荧也,而丘也何足以知之?”疏:“至道深玄,非名言而可究,虽复三皇五帝,乃是圣人而诠辩至理,不尽其妙。”


君主的称号。秦王赢政在其即位第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后,自以为“德兼三皇,功包五帝”,称始皇帝。从此历代封建君主均称皇帝。秦汉定制,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所进曰‘御’。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见蔡邕《独断》)。由于皇位是世袭的,于是以皇帝为本位推而及其亲属均有尊称,皇帝的父母称太上皇、皇太后,妻称皇后,子称皇太子、皇子、女称公主,孙称皇孙。此类名号,或秦立汉因,或至汉始定。皇帝的职权极为广泛:第一,为国家最高的行政首脑。《史记·秦始皇本纪》记始皇时“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三公、九卿分行政务,对皇帝负责,一切任用、选举与赏罚的最高权力均属于皇帝。第二。有最高的立法权。《汉书·杜周传》所谓“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就是最高立法权的体现。第三,有最高的司法权。诛赏刑赦的最高权力操之于皇帝。第四,有最高的监察权。除最高级官员如宰相等由皇帝自行监察外,并设御史台以监察百官,为皇帝的耳目之司。第五,有最高的军事指挥权。凡用兵遣将,须由皇帝的命令。皇帝集中一切大权,其受事听政则有朝会之制。朝会创立于秦代,一直延续到明清。除节日及各种礼节性的朝会外,皇帝经常用常朝会议的形式来处理政务,凡属大政、大狱、立法、军事,均属常朝会议的内容。常朝有一定的仪式、程序和固定的地点。但朝会的疏密,则因皇帝的勤政与否有很大的差别。皇帝的位号自秦汉厘定以后,可以说一直因袭到明清没有什么改变。但秦汉以后,历代因经济、政治的原因,皇帝的职权颇有轻重的差异。除三国魏初有一段集权的趋势外,君权逐渐卑落。东晋南北朝时期世家大族的社会政治经济势力形成了中古门阀士族阶层,对于君权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当时分行政务的尚书省,尤其是执掌铨选大权的吏部,完全操纵在世家大族手中,按门阀高低与族望大小,诸士族依流平进,随牒迁移,而君主完全不能过问。掌审议之权的门下省长官,也均以世家大族的首领充任。唯一能行使君权的是中书省,后来中书监、令之职亦归世家大族,皇帝遂被迫而寄其权于中书舍人等寒流,南齐永平初,中书通事舍人四员,各住一省,当时谓之四户;梁陈时有中书舍人五人,分掌二十一局,各当尚书诸曹,并为上司,掌国家机要,而尚书唯听受而已。这实在是君主企图集权而与世家士族抗争的一种政治形态。北朝的君权比南朝稍为强大,但在同样的中古门阀政治的条件之下,与南朝仅有程度的差异,并无本质的不同。至隋代统一,君权稍有提高,炀帝时厉行中央集权,君权一时扩大,但当时士族门阀势力仍旧强大,结果招致贵族的反抗,隋代旋亦在农民起义的冲击下灭亡。南北朝的士族门阀势力至唐代依然存在,在政制的运用上,门下省复议与封驳之权颇大;官吏的除授也须出于吏部始为正式任命。这还是承袭南北朝的遗制。故君主虽有制敕等行使命令的方式,然事实上仍多限制。中唐以后,社会政治急剧变化,士族门阀日趋衰落,门下省复按封驳之权逐渐失实,官吏的除授,出于吏部正式任命者少,出于皇帝别敕除授者多,凡属“”、“”、“”、“”等任用的方式,大都出自皇帝的别敕,而非吏部正式任命。虽然唐末藩镇之乱,使中央政权瓦解,但君权却在社会政治的矛盾中逐渐有其发展的趋势。五代纷乱之后,继之以宋的统一,社会政治转变,绝对君权逐渐形成。宋代社会经济的主要变化是:封建领主消失,地主土地所有制升降起落浮动性大,租佃制成为普遍的剥削形式,宗法性小农经济获得发展,商品经济相当发达,这一系列的变化就构成了有利于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社会经济基础。宋太祖为了建立强固的中央集权的专制政体,把行政、军政和财政三权分开,使其相互牵制,并且用“”、“”分离的办法,削弱各级官僚的权柄。明清两代是君权极度膨胀的时期,明太祖废宰相,以六部直接皇帝,又以兵部和五军都督府分掌军事,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分典刑狱,使其互相牵制,一切兵刑大权亦均总揽于皇帝。皇帝甚至可以在朝廷上任意杖责大臣。清制大体同明,并规定中央官署与地方官署之间不相统属,两者均直隶于皇帝,遇有互相坚执之事,惟以敕裁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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