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舰队司令处
官署名。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十月十五日公布的《舰队司令条例》的规定,海军舰队司令直属于海军总司令,其主要任务为指挥所属舰队,负责舰队安全并协助地方用兵。处内设参谋一人(中、少校或上尉),副官二人,秘书二人,轮机长一人。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撤销海军总司令后,各舰队司令归海军部直辖,并修正公布《海军舰队司令处编制令》,规定各舰队司令处设于司令所驻旗舰,指挥所属舰队。设官有参谋一人、副官二人,轮机长、轮机副各一人,必要时得设军医长、军法长、书记长各一人。北洋海军舰队分为第一舰队、第二舰队与练习舰队。后改第一舰队为巡洋舰队,第二舰队为长江舰队,练习舰队仍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