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研究所
司法行政部直辖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八月十四日公布的《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暂行章程》的规定,掌理关于法医学的研究,编审民、刑事案件的检定、检验,及法医人材的培养事宜。设所长一人,科长兼技正二人,技正二人,技士七至九人,事务主任一人,事务员六至八人。所内分设两科一室;第一、第二两科,分掌本所各项业务;事务室,掌理所内事务。各科室得分股办事。
司法行政部直辖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八月十四日公布的《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暂行章程》的规定,掌理关于法医学的研究,编审民、刑事案件的检定、检验,及法医人材的培养事宜。设所长一人,科长兼技正二人,技正二人,技士七至九人,事务主任一人,事务员六至八人。所内分设两科一室;第一、第二两科,分掌本所各项业务;事务室,掌理所内事务。各科室得分股办事。
无具体职掌的散官的泛称。《魏书·高允传》:“(高怀)授中散,恬淡退静,不竞世利,在散辈十八年不易官。”
官名。北周天官府纳言中大夫属官,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
官署名。元朝置,掌宫室帷幙帐房陈设,牧养骆驼,供进乳酷。初于世祖至元十七年(1280)设尚舍监,秩正四品。武宗至大元年(1308),改为尚舍寺,升正三品。四年,复改为监,不久,又改为寺。仁宗延祐三年(
官名。见“大理丞”。官名,北齐于大理寺卿、少卿之外置大理寺丞,为卿的佐官。隋初沿置,炀帝时改为勾检官,与大理寺正分判狱事。唐代复为大理寺丞,员额六人,从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其断罪不当,则由
官署名,少府、詹事、大长秋皆设此官署。武帝太初元年,改少府所属之永巷为掖廷(庭)。其长官称令,副长官称丞。掌宫中官婢、后宫事务等,有监狱。东汉掖庭、永巷并置,均属少府,俸六百石。掖庭掌后宫贵人采女事,
官名。见“三司副使”。
官名。①即“营缮清吏司员外郎”。②清末民政部所属营缮司副长官,佐郎中掌司事。
武官名。北齐置,为左右卫府的直卫属官。其秩分别为从五品下与正七品下,警卫宫廷。
官名。南北朝均置,职主城防。南朝宋江州彭城王大将军府有城局参军,见《宋书自序》;南齐都督会稽五郡、会稽太守、大司马府有此职,见《南齐书·王敬则传》;梁江州建安王伟镇南府有此职,见《梁书·文学·吴均传》
见“平准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