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清至民国时期蒙古各部以佐领为旗的单位,以一百五十丁置一人;其不足半数者,称半分佐领,置半分佐领一人,但佐领的丁数并无一定,如北洋政府时期热河地方各旗旗众散逸,而残留本旗者往往达不到半数。佐领之职
官名,即公府掾史属,三公府下属诸曹职吏统称。其中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属比三百石。太尉、司徒、司空皆称公,其府称公府,府中设若干办事机构称曹,每曹的长官称掾,副职称史、属,下边还有办事官吏
清朝在京衙门中六品以下官员之统称。包括从六品之钦天监五官正,正七品之通政司知事,从七品之中书科中书,正八品之部院寺司务,从八品之翰林院典簿,从九品之国子监典籍及未入流之翰林院孔目等。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改道观为玄坛置,为玄坛监之副职。
官署名。金朝置。设在南京(今河南开封)。掌解典诸物、流通货币。长官为使、副使,秩正八品、正九品。下设勾当官、攒典。参见“流泉务”。
官名。北齐置。掌并州尚书省都官曹事务。《北齐书·李稚廉传》: “(稚廉)为南青州刺史,未几,征为并省都官尚书。”其职掌与“都官尚书”略同。
清代考功清吏司的内部机构。分山东甲、江南甲、北直甲、广东甲。掌办各省命官各项议叙、议处,汇奏分管各处官员功过册,轮办科道注销以及告病、起复、开复、捐复、副缺、查案、行文、给照等事项。
乡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清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其中规定,乡指人口不满五万的村庄屯集地方,与城镇同为乡以下的行政区划。北洋政府沿置,其区域各以原来的境界
军官名,汉置,为上军校尉所属的别部司马,掌领兵作战,是次于将军和校尉的武官。校尉领本部大营,有时根据需要,分出一部分军队由司马统帅,单立营寨,独立作战,统领这部军队的司马,称为别部司马。《后汉书·孝灵
官名,汉置,俸二百石,共三人,主书。见《后汉书·百官志三·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