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节
官员或使臣外出时持有皇帝授与的节杖,以示其威权。魏晋以后,军事长官出征或出镇时,加持节即可杀无官位之人,在军事行动中享有诛杀二千石以下官员的权力。大臣出使出巡或代表皇帝参加祭吊时,亦持节,以示权位与尊崇。后遂演变为一种官号。唐高祖武德元年(618) 规定,刺史加号持节;太宗贞观二十二年(648) 以契丹窟哥为持节十州诸军事松漠都督府都督,奚可度著为持节六州诸军事饶乐都督府都督。其后常加,然有名无实,但颁铜鱼符。后有节度使,持节之名亦废去。
1、使臣的凭证。大臣奉命出使,由皇帝授予节杖,作为使臣的凭证。
2、职权等级。魏晋及其后,凡重要军事长官出征或出镇某地时,加“使持节”或“持节”、“假节”。加“使持节”者可杀二千石以下的官吏,可以调动军队;隋、唐时诸州的都督、总管、刺史也加“使持节”之号,实不授节,因而也无专杀权。“持节”低于“使持节”,有权杀无官职的人,而无权杀官吏。“假节”又低于“持节”,只有权杀罪犯,而无权杀平民百姓。《三国志·魏书·诸夏侯曹传·夏侯尚》:“太祖崩于洛阳,尚持节,奉梓宫还邺……文帝践阼,更封平陵乡侯,迁征南将军,领荆州刺史,假节都督南方诸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