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监督处
交通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交通部为监督整理招商局而设置。依照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布的《招商局监督处章程》规定,其职权为关于业务方针的决定,契约的订定及废除,产业及资本的整理,分局及附属机关的废置,总局分局及附属机关规章的审定,一切兴革事宜的规划,债权债务的清理,预算的审议,账目及业务的稽核及其他重要事项。设监督一人,由交通部派充;秘书二人,科长二人,事务员若干人,由监督派充。本处一切经理计划交由总经理处负责执行。招商局分局经理的任免须由总经理商承监督办理,总经理对于交通部有所呈请时应由监督转呈,总经理得列席监督处处务会议报告业务情形,陈述意见。招商局关于工程及购料事项应由监督处审核办理。监督处关于整理局务改革航务的设计事项得设委员会,因处理法律、会计及建设等事件得聘任顾问,关于航务及其他技术人员得聘用国内外专家。参见“招商局总经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