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军使
官名。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设此官,为特殊区域中的军事长官,以将官充任,由大总统选择任命。在无都督的省份,直属中央,有节制全省军队之权;在有都督的省分,则有节制该管区域内军队之权,但应随时商承都督,并呈报中央核办。
地方军政长官。北洋政府设置,按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十二月十九日公布的《护军使暂行条例》规定,护军使分做两种:一种是设于无军政长官的省区,相当于都督或将军,一般冠以省名,每省只能设一人。一种是设于有军政长官的省区,只辖省内某一地区的军队,其地位次于都督,略高于镇守使。一般冠以辖区地名,同一省内有设置二人的。个别的护军使设有副职,称为护军副使。护军使的公署称为护军使公署,初期其编制得比较省军政长官公署而员额略少,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五月二十八日陆军部呈准护军使署只设军务与军需两课,另设军医与军法官各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