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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监

①官名。辽朝置,或称大监,为少府、秘书、太府诸监长官。元朝沿置,在艺文监等府署仍为长官,在太府、秘书、中尚、章佩诸监则降为次官,位在太卿或监卿之下。② 明朝置为宦官衙门长官。洪武二十八年(1395)于内官十一监分设,位在少监、监丞之上。后分设于二十四衙门,各一员或多员,秩正四品。永乐(1402—1424)后权力渐大,拥有出使、监军、镇守、刺民隐事等大权。其中司礼监秉笔太监掌批红之权,地位尤重。清朝内务府设,自四品至八品不等,有总管太监、首领太监诸衔。权力远不及明朝,已无干政之机。③明清宦官之通称。


官名。辽代太府、秘书、都水等监的长官皆称太监;元代太府、中尚、章佩等监都有太监,从三品。明朝设十二监、四司、八局共二十四衙门,各衙门都设掌印太监,是在宫内侍奉皇帝及其家族的官员;因该职由宦官担任,于是从此以后,太监便成为宦官的专称。明朝从中期开始,太监有出使、监军、镇守以及侦察官员百姓的大权,造成许多弊病。清代从中得到借鉴,便削减了太监的人数和权利;设总管太监,属内务府,官爵不得超过四品。见《辽史·百官志三》、《元史·百官六》、《明史·职官三·宦官》、《清史稿·职宫五·宦官》、《续文献通考·职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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