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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审判采取独任制,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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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合称。隋炀帝时胪鸿寺置,分掌东、南、西、北四方诸国及互市等事,各一人。每使者署,典护录事、叙职、叙仪、监府、监置、互市监及副、参军各一人。后量事繁简,临时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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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诏狱名。西汉武帝时置,属大鸿胪(初名典客)。《汉书·百官公卿表》:“典客属官有别火令丞。”注引如淳说:“《汉仪注》,别火,狱令官,主治改火之事。”东汉废。参见“别火令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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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疏决囚徒使

    使职名。唐玄宗开元十三年(725)分遣御史中丞蒋钦绪等往十道疏决囚徒,降死罪从流,流以下罪悉原之。唐文宗大和四年(830)置使,以清强御史二人为之,疏决处分京城诸司现禁囚徒,并具轻重奏闻。官名。唐太和

  • 五使

    官名合称。宋朝御史台左巡使、右巡使、监祭使、廊下使、监香使合称。北宋前期置,神宗元丰(1078—1085) 改制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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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即中书舍人,唐玄宗开元元年(713) 改,五年复名中书舍人。参见“中书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