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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审判采取独任制,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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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将军的省称。《晋书·石季龙载记下》:“统卫军张贺度、征西张良、征虏石闵等,率步骑十万讨之”。亦指卫大将军。《晋书·慕容垂载记》: “遣其征西慕容楷、卫军慕容麟”。时慕容麟为卫大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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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散巡河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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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汉置,每郡国一人,掌督促文书,察举非法。见《后汉书·百官志四·司隶校尉》。

  • 留守司

    官署名。北宋时,天子巡守,亲征,则置东京留守司,命亲王或大臣为留守,掌宫城管钥及京城守卫、修葺,弹压之事,并行畿内钱谷、兵民之政令。南宋初,东京开封府、北京大名府并置。辽朝上、东、中、南、西五京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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