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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审判采取独任制,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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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宿卫幢将

    官名。北魏置。统领宿卫军士,负责宫廷守卫。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 定为从七品上,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载。

  • 禀文

    见“禀”②。

  • 太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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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节帅

    清朝总督、巡抚之尊称。即节度使。节度使为一方将帅,故称节帅。《新唐书·刘晏传》:“李灵耀反,河南节帅或不奉法。”《宋吏·翟守素传》:“新进后生,多至节帅。”清代督抚也称节帅。

  • 将作寺大匠

    官名。北齐置,为将作寺的长官。见“将作寺”。

  • 同文馆洋教习

    官名。清末同文馆之官员,负责教授同文馆学生课程,无定额,视学生多少而定。由洋人担任。

  • 二千石

    官秩等级,因所得俸禄以米谷为准,故以“石”名之。汉朝二千石为中央政府机构的太子太博、太子少傅、将作大匠、詹事、水衡都尉、内史等列卿,及州牧郡守、诸侯王国相一级官员。月俸谷百二十斛,一年得谷一千四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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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拜他拉布勒哈番

    爵名。清初九等世爵之第七等。乾隆元年 (1736) 定汉文名为“骑都尉”。为公、侯、伯、子、男五等封爵之下四级世职的第二级。分为二等,叙正四品。参见“骑都尉”。

  • 野庐中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仿《周礼》野庐氏置,北周沿置,秋官府宾部中大夫属官,正二命。下设野庐下士以佐其职。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参见“野庐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