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头条>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地方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地方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于京师、奉天等地,宣统二年(1910)后各省渐设。省城、商埠、府、(首县)每处一所。掌审理不属初审厅管辖案件的一审及不服初审厅判决的二审案。置推事长一人,刑科、民科推事六人(亦有十二人),并典簿、主簿、录事等。


官署名。清末设于各首县,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准直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厅数及设官员额,全国共设地方审判厅五十六厅。各厅设厅长一人,秩从四品,推事五人(奉天、吉林二省各十一人),秩从五品,典簿一人,秩正七品,主簿二人,秩正八品;录事四人,秩从九品;所官一人,秩从八品;医官,设于奉天、吉林府各一人;翻译官,设于奉天府、营口、新民府、安东县、长春府、滨江府、绥芬府、江宁府、镇江府者各一人,设于延吉府、苏州府、上海县者各二人。此外各地可酌设承发吏、庭丁各员。本厅审判,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由推事三人以合议执行之。于重罪为初审,轻罪为第二审。北洋政府沿置,设于繁盛大埠或县。设厅长一人,兼任一庭庭长。各厅按事务之繁简,酌设民事和刑事若干庭,每庭设推事二人以上的,由推事一人充任庭长。凡属第一审的诉讼案件,由推事一人独任办理,第二审则以推事三人组织合议庭审理。第一审的繁杂事件,并经当事人要求的,得由推事三人组织合议庭审判。凡属于地方管辖的案件,在本厅为第一审;凡属初级管辖的案件在本庭为第二审。依照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布的《地方审判厅办事暂行规则》的规定,地方厅置书记室,设书记长一人为主官,下设书记官若干(应不少于全厅合议庭及独任推事数目),室内分设文牍、记录、统计、会计四科以办理各种事务。

猜你喜欢

  • 公府骑兵曹

    公府诸曹之一。三国时魏置五兵尚书,骑兵曹主骑兵。公府亦有骑兵曹:咸熙元年(公元2 64年)始于丞相府置骑兵曹,有掾二人、属一人,秩第七品;大将军府亦置骑兵掾一人,品秩同丞相府。蜀吴无考。东晋初,宋元帝

  • 山北辽东道肃政廉访司

    官署名。由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由山北辽东道提刑按察司改名。属内八道监司之一,隶御史台。治大宁。顺帝至正二十二年(1362),迁于惠州(大宁路南)。设使二员(正三品)、副使二员 (正四品)、佥

  • 甘肃科

    清朝兵部武选清吏司所属之办事机构。额设经承一人。

  • 契丹行宫副部署

    官名。辽置,见“契丹行宫都部署司”。

  • 行破虏将军

    杂号将军名,东汉末年袁术置,掌率军征伐。《三国志·吴书·孙坚传》:“(孙坚)与袁术相见,术表坚行破虏将军,领豫州刺史。”

  • 河东局

    官署名。北齐置,设丞。隶太府寺司染署。

  • 郡掾祭酒

    官名。汉朝郡府散吏。《汉书·鲍宣传》:“薛方尝为郡掾祭酒”。官名,汉置,为郡府属官,散吏,无固定职事。《汉书·鲍宣传》:“薛方尝为郡掾祭酒。”

  • 消防队总理

    官名。清末巡警部置消防队,为全国最高消防组织,专司救火并分掌巡逻、要差勤务,设总理为主官,由巡警部选派司员兼任。其下设统带官一人,帮带官一人,五品警官兼队长三人,六、七品警官各六人,八、九品警官各八人

  • 染作

    宫廷作坊名。清置,属内务府广储司。掌染洗各种皮、帽、棉布、绸缎。设司匠、领催六人,匠役五十人。

  • 左中护

    官名。即太子左庶子,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太子左庶子。官名。唐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左庶子为左中护,为左春坊的主官,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