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总理
官名。民国初年置国务院,设国务总理,协助大总统处理政务,担任国务会议议长,对外代表国务院,副署大总统一切命令。
官名。北洋政府设置,为国务院的首长。《临时约法》时期政府实行内阁制,国务总理是实际的行政首长,在国务员中居于领袖的地位。习惯上由大总统提名,经国会同意后任命。国务总理负实际政治责任,副署大总统的命令,除关系各部全体的由全体国务员副署外,其余国务员均只就与其部务有关的部分行使副署权;国务总理则无论关系一部、几部或全体,以及仅是关系总理本身的,均须副署。国务总理担任国务会议的主席;遇有事故时,得报请大总统,由其他国务员代理。为了保持行政的统一,国务总理对于各部总长的命令或处分认为有碍时,得先中止,再行取决于国务会议。国务总理依其职权或特别委任,得发布院令,就所管事务,得对地方长官发布训令和指令。“新约法”时期不设国务总理,在总统府政事堂设国务卿,襄助大总统处理政务。临时执政府后期和军政府时期虽设国务总理,但也都是襄助临时执政和陆海军大元帅处理政务,其地位与“新约法”时期的国务卿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