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司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原属工商部,工商,农矿两部合并为实业部后改属实业部。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实业部组织法》规定,掌下列事项:一、国营商业的设计管理;二、民营商业的奖励、保护、监督、改良及推广;三、商品陈列展览;四、商品检验;五、商号及商标登记;六、商业团体的登记及监督;七、商业、金融及国际汇兑的调查及其调节的研究;八、交易所的登记及监督检查;九、保险公司及特种营业的核准登记及监督;十、会计师的登记及考核、监督事项;十一、调节物价及出品销场;十二、商约、商税的研究,十三、发展国际贸易;十四、商埠、商港的经营;十五、其他商业事项。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科员,分理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