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科
官署名。明朝南京六科之一。永乐十八年(1420)迁都北京后始置。洪熙元年(1425)复以南京为京师,去“南京”二字,正统六年(1441)再定以北京为京师,仍加“南京”二字,遂成定制。设官给事中一人,品秩职掌与北京同。
官署名。明朝南京六科之一。永乐十八年(1420)迁都北京后始置。洪熙元年(1425)复以南京为京师,去“南京”二字,正统六年(1441)再定以北京为京师,仍加“南京”二字,遂成定制。设官给事中一人,品秩职掌与北京同。
官署名。元朝侍卫亲军指挥机构。世祖至元十七年(1280)、由蒙古侍卫总管府改立,掌编入卫军的蒙古军士。成宗大德七年(1303),分为左、右翊蒙古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司。
即“大同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司”。
官名。为良醖署长官。详见“良醖署”条。
清朝兵部武选清吏司所属之办事机构。额设经承一人。
官名。北齐置。参见“修故局”。官名。北齐武库署令的属官,掌领工匠修理故甲等事。
郡纲纪吏。隋炀帝时置,见郡“西曹掾”。
①官署合称。即隋朝盐池总监所管东、西、南、北面等四监,各置监、副监及丞。②官名合称。即隋朝盐池总监所管东、西、南、北面等四监长官,视正八品。
官名。国民党政府设置, 为地方法院的主官, 见“地方法院”。
参见“太子内直备身五职”。
食其禄而不尽其职的官。《后汉书·梁统传》:“永言终制,未解尸官之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