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兴办农矿事业委员会
农矿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农矿部为提倡华侨回国兴办农矿事业起见,于部内设立华侨兴办农矿事业委员会。依照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二月十六日公布的《华侨兴办农矿事业委员会组织章程》的规定,本会由农矿部部长聘请或委派热心实业华侨、熟识侨情人员,并指定部员若干人为委员,由各委员互推三至五人为常务委员,主持本会一切事务。本会因事务上的必要得设文书、会计、业务、交际、调查各组,每组设主任一人,干事二至四人,由各委员推定呈部长派任;书记员若干人,帮同执行各组事务,经各组主任推荐,由常务委员议决聘任。本会开会由常务委员轮流担任主席,议决进行事项由常务委员随时呈请部长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