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统领
武官名。南京置,为统领的佐官,地位在同统领之下。参见“统领”。
武官名。南京置,为统领的佐官,地位在同统领之下。参见“统领”。
官名。北魏置。《魏书·官氏志》: “(孝文帝太和十五年) 又置司空、主客、太仓、库部、都牧、太乐、虞曹、宫舆、复育少卿官。”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三品上,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时,无此职。
官名。清末地方最高司法长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置于东三省。宣统二年(1910),各省均由提刑按察使改置。每省一人,正三品、简任。掌承法部及本省督抚之命,管理本省司法行政事务并监督各级审判厅、
侍中别称。洪迈《容斋四笔》卷一五《官称别名》: “唐人好以它名标榜官称”,“侍中为大貂”。
西周天子在宗庙册封臣子,受命者接受册命时站立的位置。《楚簋铭》: “王各 (格) 于康宫,中倗父内又 (右) 楚立中廷,内史尹氏册命楚。”
官名。明朝国子监属官。洪武十三年(1380) 于掌馔厅设,一人,未入流。掌监生饮食事务。
授官制度。明朝文武官吏初授散阶后,历考得授本品中更高一阶散官。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均置有升授之阶。
官名。又称南河河道总督。清朝督理江南河道之最高长官。总督江南河道,掌理黄、淮汇流入海,南北运河泄水行漕及瓜州江工,支河湖港疏浚、堤防之事。雍正七年 (1729) 改总河设,驻清江浦,并设副总河一人襄理
有品级的官。品官与非品官相对而言,古代官分九品,列于九品的称入流,不列于九品的无品小官,称未入流。宋代苏轼《经进东坡文集事略二四上皇帝书》:“又欲使坊郭等第之民,与乡户均役;品官形势之家,与齐民并事。
官名。北洋政府时期平政院惩戒委员会不设委员长,以会长为主官;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江苏省行政会议规定以巡按使为会长;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省参事会设会长一人,由行政长官兼任。
参见“度支部左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