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河
清代河道总督的副职。见“河道总督”。
清代河道总督的副职。见“河道总督”。
官名。见“公府奏曹”。
官署名。隋朝置,与左领军府同掌十二军籍帐、差科、辞讼之事。不置将军,唯有长史、司马、掾属、录事及功、仓、户、骑、兵曹参军,法、铠曹行参军,又置明法,隶于法司,掌律令轻重; 又统开府府 (骠骑府)、仪同
官署名。隋炀帝大业三年(607)置,掌制作铠甲等,隶少府监,不久废除。
官名。清末资政院副长官。宣统二年(1910)置。初为二人,三年改为一人,由三品以上大员内特简。掌佐理全院事务,会议时为副议长。总裁有事故时,代理其职权。官名。清末置,为资政院的副长官。见“资政院”。
省行政公署的内部机构。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划一现行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的规定,掌理下列各项事务:一、选举;二、公共团体;三、赈恤、救济;四、公私慈善、公益财团;五、征兵、征发;
北洋政府时期违反《临时约法》的各种非法议会之一。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四月二十四日,临时执政段祺瑞下令,谓“法统”已成陈迹,制宪应早实现。五月一日公布《国民代表会议筹备处条例》。依此条例制定的《
指在宫禁中掌权的大臣,如尚书令、中书监令等。《三国志·魏书·杜恕传》:“至于公卿及内职大臣,亦当俱以其职考课之也。”
官制用语。宋朝吏人、公人、军人等名次与地位较高者称为上名,较低者称为下名。
官署名。北齐置,属太子家令寺食官署,设丞。
北魏、北齐时尚书省的议事场所。《资治通鉴·宋孝武帝大明二年》: “宗爱方用事,威振四海,尝召百官于都坐(胡之省注: 魏有都坐大官。魏之都坐,犹唐之朝堂也。或曰都坐尚书。都坐即唐之政事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