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检验所
农矿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农矿部为保持农产物信用及价格,防杜病虫害输入及检定肥料品起见,设立农产物检查所。依照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六月公布的《农产检验所检验条例》规定,所内分设四课:第一课,掌理文牍、庶务;第二课,掌理农产物原料品的检查;第三课,掌理植物种子等的病虫害检查;第四课,掌理肥料的检查。设所长、副所长各一人,课长四人,技术员、课员若干人,各课依事务的繁简得酌用助理员。凡贩运进出口农产物者应自行报所请求检查,如有不经检查私自运销者,一经查出,即处以该物原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罚金。本所得向受检查者征收值百抽二的检查费。对于已经检查的巨宗农产物得发给检查执照。本所职员及受检者如有收受或行使贿赂串通舞弊情事,须依法惩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