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烟酒事务署
官署名。北洋政府原在财政部设置全国烟酒公卖局,管理全国烟酒公卖事务。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十二月,财政部呈请改设全国烟酒事务署。次年一月十五日公布《全国烟酒事务署暂行编制章程》•规定其职权为管理全国烟酒公卖及税捐事宜。设督办、坐办各一人,秘书二人,署内分置五科:第一科,掌办总务;第二至第五科分掌各省烟酒公卖和捐税事务。五科共设科长五人,科员十六人。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七月二十五日,财政部因专署办事隔阂,虚糜经费,呈准裁撤,仍在部内设专卖局办理。民国八年(公元1919年)一月十日,财政部又以事务繁重,呈准复置全国烟酒事务署。次年二月十九日公布《全国烟酒事务署官制》,全国烟酒事务署改由国务总理直辖,管理全国烟酒一切财务行政事宜。设督办一人,署长一人,参事二人,厅长二人,秘书四人,佥事八人,主事十六人,技正二人,技士六人。第一厅分设两科,掌办总务;第二厅分设两科,掌办稽核、财务;各省区原设烟酒公卖局一律改为烟酒事务局,依照民国九年(公元1920年)三月二十二日公布的《全国烟酒事务署各省事务局职掌规则》,各省烟酒事务局各设局长一人,重要的局可增设副局长一人,局内分科办事。省局以下,并得设事务分局与稽核处。另外,卷烟税务总局直辖于全国烟酒事务署。依照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五月十八日公布的《卷烟税务总局暂行章程》,卷烟税务总局设总办一人,总局内分设总务、会计、税务、稽查四科,共设科长四人,科员二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