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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官科

官署名,清末陆军部军衡司所属四科之一。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陆军官佐升补官阶、注册给凭,以及陆军各校毕业学生除授官阶等事。置科长、科员、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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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伏波司马

    官名。《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海常严侯苏弘条: “以伏波司马得南越王建德侯。”官名,汉置,掌领兵征伐。《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海常严侯苏弘,以伏波司马得南越王建德侯。”《后汉书·宋均传》:

  • 家状

    文书名。唐朝贡举考试举人须写家状,呈礼部,注明本人姓名、年甲、乡贯、三代、户主、举数、场第,以及父母年甲、现任或曾任官职等。宋朝则附于试卷前,作为卷首。试前投纳贡院。文、武官员亦须写家状,注明乡贯、三

  • 淮西江北道肃政廉访司

    官署名。元朝地方监察官,由提刑按察司改立,为内八道监司之一,直隶御史台。参见“肃政廉访司”。

  • 罚爽

    官名。南诏官,主刑,由清平官、酋望、大军将兼。

  • 郎中丞

    官名,为郎中令之副,佐令行职事。参看“郎中令”条。

  • 佐管大臣

    官名。清太宗皇太极于天命十一年(1626)九月登基后设。八旗中每旗设二人,共十六人。与总管旗务之八大臣共理国政,掌察办本旗事务,审断词讼。

  • 酒务

    宋朝榷酒机构。京城及州府县镇皆置,设监当官掌之,或募豪民买扑经营。官名。宋设此官,掌管酒税,分务管理榷酒之事。《宋史·食货志下七》政和四年诏:“酒务官二员者分两务。三员者复增其一,员虽多毋得过四务。”

  • 议处

    官制用语。即对有过失的官员交有关部门拟定处罚办法。清制,一般官员均由吏部拟定,如系吏部官员则交都察院拟定处罚办法。其情节轻微者,则称“察议”。清制,管理有过失,交吏部拟定处罚办法称议处,吏部官员有过失

  • 军市令

    官名,掌军市交易收税等。汉军中贸易市场,有军官掌管,此官称军市令。《后汉书·丙吉传》:“后吉为车骑将军军市令,迁大将军长史。”《后汉书·祭遵传》:“(祭尊)从征河北,为军市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