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监
明清监生之一。指科举制度中以举人资格入国子监读书者。始行于明永乐(1403—1424)中。凡举人入监,给予教谕之俸。可入监读书,亦可回籍读书。出授教职。清光绪十一年(1885)许各省举人入监,与贡监、荫监、例监一体读书。
监生名目之一。明清时以举人身份入国子监肄业者,称为举监。参见“例监”。
明清监生之一。指科举制度中以举人资格入国子监读书者。始行于明永乐(1403—1424)中。凡举人入监,给予教谕之俸。可入监读书,亦可回籍读书。出授教职。清光绪十一年(1885)许各省举人入监,与贡监、荫监、例监一体读书。
监生名目之一。明清时以举人身份入国子监肄业者,称为举监。参见“例监”。
官名。春秋郑、宋、卫等国置。掌理市场的官吏。《左传·昭公二年》: “请以印为褚师。”杜预注:“褚师,市官。”官名。春秋时宋、郑、卫等国都设此官,掌管市场买卖。《左传·昭公二年》:“请以印为褚师。”注:
官名。隋炀帝大业三年 (607)国子监置三员,从六品。唐朝国子监沿置,一员,从六品下,掌判本监事务,每岁七学学生业成,与司业、祭酒莅试,登第者上于礼部。北宋仁宗景祐二年 (1035) 置一员,以现任学
妃嫔号。北魏太武帝时置,孝文帝改定内官后,在皇后之下,位视大司马。北齐武成帝河清(562—565)新令,位比丞相。后主武平五年(574)置左、右娥英后,降为比二大夫。
即“江南清吏司”。
官名。北魏置,南部尚书属官。《公孙猗墓志》: “父臻,南部尚书都郎,车骑府长史。”(赵万里《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 二五三)
官名。明代王府长史司所属有典仪所,置典仪正一人,秩正九品,掌陈仪式之事。其副职有典仪副一人,秩从九品。嘉靖四十四年(公元1616年)裁革。
官名。南朝宋置,掌皇帝印信,属门下省。参见《宋书·礼志》。
官名。即“宾客清吏司郎中”。
官署名。宋朝司法机构之一。神宗元丰六年(1083),大理寺置,由大理评事、司直、大理正领之掌公案判决,大理正详审其当否,签押盖印,注明日期,然后送议司复议。
官名。宋有此加官,散官无职事,而地位高于正职。见《宋史·职官九·检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