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主
官制用语。即宋朝选人磨勘改官、官员除授差遣及举人应试时的推荐和保证人。依法举主须有一定员数和一定官职。被举者日后违犯名教或犯贪赃罪,则以不如举状连坐举主。
宋制,凡选人磨勘出官,官员接受差遣和举人应试时的推荐和保证人,均称举主。举主须由担任一定官职的若干人充任。选人出官和被荐官员的官诰上均须写上举主姓名,日后如有不合举状及犯罪等情,则举主连坐。
官制用语。即宋朝选人磨勘改官、官员除授差遣及举人应试时的推荐和保证人。依法举主须有一定员数和一定官职。被举者日后违犯名教或犯贪赃罪,则以不如举状连坐举主。
宋制,凡选人磨勘出官,官员接受差遣和举人应试时的推荐和保证人,均称举主。举主须由担任一定官职的若干人充任。选人出官和被荐官员的官诰上均须写上举主姓名,日后如有不合举状及犯罪等情,则举主连坐。
汉朝京师诸官府统称。亦指京师诸官府官员。1、泛指在京城(中都)的诸官府。《后汉书·光武帝纪》:“令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见徒免为庶人。”又《孝安帝纪》:“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
官名。北魏置。无具体职掌,常奉命巡察州、镇等地方行政机构。见《魏书·张彝传》。
考试机关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公布《文官考试法草案》和《典试委员会编制法草案》,规定文官高等考试由中央政府主持,国务总理监督,故亦称中央文官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典试委员会设委
官名。北宋哲宗元祐三年 (1088),分光禄大夫为左、右两阶,皆为正三品寄禄官。徽宗大观二年 (1108) ,改左光禄大夫为宣奉大夫、右光禄大夫为正奉大夫。(1)官名。晋初置左右光禄大夫,其地位在光禄
官署名。隋始置, 为兵部的头司。隋初兵部司的主官为侍郎、员外郎,炀帝时改为郎、承务郎。唐制以郎中、员外郎为正副主官。郎中二人,从五品上,一人掌兵马名籍、武官阶品及选授,一人掌军戎调遗;员外郎一人掌武举
官署名,即群牧所。金置,掌群牧之事。其官有提控诸乌鲁古(正四品)、使(从四品)、副使(从六品)、判官(正八品)、知法(从八品)。见《金史·百官三·诸群牧所》。
官名。即膳部郎中,唐玄宗天宝十一载 (752) 改,肃宗至德二载 (757) 复名膳部郎中。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地官府司门下大夫属官,掌过所的发放,下设掌节下士以佐其职。正二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
官署名。隋置,掌宫殿门禁及守卫等事。置将军、郎将、校尉、直长、长史、司马、录事等。见《隋书·百官下·左右监门府》。唐沿隋制,监门府置大将军、将军、中郎将等;龙朔二年改称“左右监门卫”。见《旧唐书·职官
宋朝陪都西京(今河南洛阳)、南京(今河南商丘)、北京(今河北大名)长官的合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