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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计长

官名。为国民政府主计处的主官,后为行政院主计处的长官。见“国民政府主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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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例司

    制置三司条例司简称。官署名。宋置,为“制置三司条例司”的简称,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见《宋史·职官一·制置三司条例司》。

  • 提举学事

    见“提举学事司”。

  • 钧台

    监狱名。夏代后期设置,见“夏台”。

  • 盐场公署

    官署名。民国置,设在各盐场区域,属盐务总局,并受盐务管理局的指挥和监督,掌管其场区的盐税征收、盐质的产制、检定及秤放等事务,并指挥税警。设署长一人,下设办事处及税警派出所等。

  • 中书科中书舍人

    官名。明置,掌书写敕诰等。见《明史·职官三·中书科》,详“中书舍人”条。官名。明代始置,属内阁。员额二十人,掌书写诰敕、制诰、银册、铁卷等事。凡草请诸翰林,宝请诸内府,左卷及勘籍,归诸古今通集库。凡大

  • 僭称

    同僭号。参见“僭号”。

  • 警巡院使

    官名,金朝置。正六品,掌平理狱讼、警察别部、总判院事。其佐官有副使一员,从七品,掌警巡之事;判官二员,正九品,掌检稽失,签判院事。见《金史·百官三》。

  • 参议院决算股审查委员会

    北洋政府时期第一届国会参议院常任委员会之一。设委员长、理事各一人;委员,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为二十七人,七年(公元1918年)减为十一人。掌审查决算事项。

  • 杂考

    官吏考核制度。明朝定,凡外官,或一、二年,或三年、九年进行考核,以定黜陟迁转。

  • 疏浚黄河司

    官署名。北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置,掌疏黄河自卫州(治今河南汲县)至海口一段。设都大提举及勾当公事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