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监察委员会
国民党中央党部所属的监察机关。依照民国十三年(公元1924年)一月二十八日在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国民党总章》的规定,其职权为:一、依据党纪,决定各级党部或党员违背纪律的处分;二、稽核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财政出入;三、审查党务的进行情形及训令下级党部审核财政与党务;四、稽核中央政府的施政方针及政绩是否根据党的政纲及政策。此外并掌理关于选任政务官(指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的官职)、监察院的监察委员的纠弹案与惩戒事务。中央监察委员会设监察委员及候补监察委员各若干人,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中央监察委员会采用常务委员制,不设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