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燃官烛
《北堂书钞》卷三十八引吴谢承《后汉书》:“巴祗为扬州刺史,夜与士对坐,处暝暗之中,不燃官烛。”后用为称颂地方官清廉的典故。北周庾信《周柱国大将军纥干弘神道碑》:“保定元年,授使持节、都督岷州诸军事、岷州刺史……公不发私书,不燃官烛。兽则相负渡江,虫则相衔出境。”
【典源】 《北堂书钞》 卷三十八引吴·谢承《后汉书》曰:“巴祗为扬州刺史,夜与士对坐,处暝暗之中,不燃官烛。”
【今译】 后汉时巴祗 (字敬祖) 任扬州刺史,为人清廉,在官时不接妻子到任,用度不超过俸禄。夜间坐在黑暗中与客人交谈,不点官家的蜡烛。
【释义】 后以此典称颂地方官吏清廉从政。
【典形】 不燃官烛、清凝夜烛、巴敬祖清廉。
【示例】
〔不燃官烛〕 北周·庾信《周柱国纥干弘神道碑》:“公不发私书,不燃官烛。兽则相负渡江,虫则相衔出境。”
〔清凝夜烛〕 唐·骆宾王《上兖州刺吏启》:“剖竹垂仁,式歌来暮。清凝夜烛,化警晨鸟。”